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郭长庆。委托代理人张卫国,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健。被告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邯郸离职干部休养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庆诉被告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邯郸离职干部休养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庆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郭长庆承担。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何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