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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民初字第1134号

赵寿平与程骏、赵兴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寿平,程骏,赵兴华,陆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高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赵寿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被告程骏被告赵兴华被告陆峰本案在审理原告赵寿平与被告程骏、赵兴华、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寿平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赵寿平负担。

审 判 长 谭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人民陪审员 戴霞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