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辰执字第1698号

王杰与王博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杰,王博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王博滔。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王博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赵大琨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