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巨民一初字第1648号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亚琦,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允志,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牛艳丽,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与被告曹允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自愿撤回对被告曹允志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撤回对被告曹允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姚红丽(系巨野县新空间装修中心业主)负担。
审判长 张洪臣
审判员 彭云欣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付海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