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吴生建,男,汉族。被告孙锦祥,男,汉族。被告刘建,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被告吴生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生建与被告孙锦祥、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吴生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生建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生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邰 瑢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振峰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