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建青。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青诉被告陈兴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顾冬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行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