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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24号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烜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刘烜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2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0819-x。

法定代表人:罗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浪,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合兴镇大梨村7组75号。

委托代理人:张解,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荣昌县峰高镇云教村5组21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烜伶。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烜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7919号民事判决,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家秀

代理

审判员  罗太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