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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鲤刑执字第5号

肖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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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鲤刑执字第5号罪犯肖利,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湖北省宜昌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住处候审。2014年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4)鲤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肖利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建议对罪犯肖利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肖利患有高血压、心率失常原因待查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肖利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