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家永,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单国胜,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董立兵,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永、单国胜、董立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滕海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