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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益商初字第0007号

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董立兵、单国胜、吴家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吴家永,单国胜,董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益商初字第0007号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家永,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单国胜,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董立兵,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永、单国胜、董立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原告阜宁县合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滕海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