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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915号

彭映强与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映强,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彭映强。被告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映强诉被告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映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映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彭映强负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