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彭映强。被告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映强诉被告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映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映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映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彭映强负担。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