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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246号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房凤领、房振领、房新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新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房新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新君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