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房新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新君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董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