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4号原告郭万栋,男,1952年11月20日³öÉú£¬ºº×壬ũÃñ¡£被告姚建明,男,35岁,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栋与被告姚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栋于2014年3月5日Ïò±¾ÔºÌá³ö³·ËßÉêÇë¡£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郭万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