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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84号

郭万栋与姚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万栋,姚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4号原告郭万栋,男,1952年11月20日³öÉú£¬ºº×壬ũÃñ¡£被告姚建明,男,35岁,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栋与被告姚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万栋于2014年3月5日Ïò±¾ÔºÌá³ö³·ËßÉêÇë¡£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郭万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