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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00678号

王国兵与阮怀胜、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国兵,阮怀胜,凡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678号

原告:王国兵,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怀胜,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

被告:凡玉凤,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兵诉被告阮怀胜、凡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兵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兵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兵撤回对被告阮怀胜、凡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国兵负担。

审判员  戚明贵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