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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04号

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诉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彬。委托代理人徐仲锋,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藤幸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宏宝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忠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