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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90号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90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周淑珍,男,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金祥乡。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淑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珍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7年1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为2007年1月25日,原告应当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即是在2009年1月25日前向被告主张。原告现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李雪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