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辖终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威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开发区迎宾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姜德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晶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纬五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天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威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州晶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江苏威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辖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威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荆州晶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即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威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云秋
审 判 员 徐 健
审 判 员 李汉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代) 季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