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3号原告梅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水仙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守信 百度搜索“”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3号原告梅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水仙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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