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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3号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3-0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梅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3号原告梅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水仙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守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