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9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跃培,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波,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周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波,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昌磬,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石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
负责人:陈跃波,该分公司经理。一审
被告:罗斌,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跃培、何周文因与被申请人杨昌磬、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一审被告罗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跃培、何周文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跃培、何周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跃培、何周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丽君
代理
审判员 贾 欢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 员代 孝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