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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知初字第1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丽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丽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华,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莉,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宏星五金百货商行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献武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梁丽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