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18-3号申请执行人贾秀琴,女,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系宝鸡市陈仓区胡店镇胡店村*组村民,住该组124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9********。被执行人史社林,男,生于1973年11月24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东段秦佳西花园小区职工宿舍,身份证号:6103211973********。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金泰财务中心B20802室。法定代表人耿家明,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贾秀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社林、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40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史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5720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4年元月28日,被执行人付给申请人执行人案件执行款3323元,合计执行9403元。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