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金祖荣。被申请人刘湘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金祖荣与被申请人刘湘河合伙协议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祖荣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湘河锁在湖南常德万生隆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常德市人民路3498号)内的“牛羊添砖”678箱,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湖南常德万生隆科技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常德市人民路3498号)内的“牛羊添砖”678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薛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