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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民初字第200号

陈英龙与燕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英龙,燕国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右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陈英龙,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燕国柱,男,现住巴林右旗。

原告陈英龙诉被告燕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特木尔巴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英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国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4日,被告燕国柱从原告处借款23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燕国柱偿还欠款本金2300元、利息2852元(本金2300元,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合计515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燕国柱未进行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燕国柱于2008年11月24日从原告陈英龙处借款23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金2300元,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按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数额是778.36元。原告支出利息计算费用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1枚、本院从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调取的利息计算证明1份、发票联1枚及原告陈英龙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燕国柱偿还欠款本金2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燕国柱给付利息2852元,未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本金2300元,从2008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55%计算的利息是778.36元,4倍是3113.44),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燕国柱给付原告陈英龙欠款本金2300元、利息2852元(已计算至2014年1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2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利息计算手续费50元,合计5202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燕国柱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燕国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特木尔巴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海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