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登字第14号申请人陈奋杰,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奋杰以舟山振威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名洋166”轮的拍卖款中登记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3,571元,并提供劳动合同书、欠条等材料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奋杰就与“名洋166”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奋杰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陈奋杰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永宏
代理
审判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梦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