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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张远东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远东,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张远东,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韶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远东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远东负担。

审判员  吴卫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妍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