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海法初字第46号

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初字第46号

原告: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京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张晓荣,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怡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元平

审 判 员  吴贵宁

代理

审判员  尹忠烈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