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戴胜,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戴胜诉被告盘锦天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胜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希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