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1号申请人王君有。被执行人李树正。被执行人曹长香。关于王君有申请执行李树正、曹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XX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浮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