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获执字第1号

王君有与李树正、曹长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君有,李树正,曹长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执字第1号申请人王君有。被执行人李树正。被执行人曹长香。关于王君有申请执行李树正、曹长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XX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浮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