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第84号申请执行人赵希贞,女,汉族。被执行人宜昌景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宁保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赵希贞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13677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8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景朗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32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 判 长 余 晓
审 判 员 马晓曦助理
审判员 周铁金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