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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427号

许剑峰与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剑峰,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剑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河滨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上诉人许剑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剑峰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剑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李少飞

代理

审判员  孔大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