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剑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苏豪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河滨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上诉人许剑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剑峰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剑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李少飞
代理
审判员 孔大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