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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1号

徐仕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仕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51号罪犯徐仕荣,小名徐老三,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徐仕荣有期徒刑1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2014年元月27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徐仕荣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仕荣减刑一年零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仕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10--2012.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12—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仕荣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一九九七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仕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张永顺

代理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