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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06号

罪犯姚建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306号罪犯姚建辉,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建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姚建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建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23日,共获嘉奖17次;2012年8月、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建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建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汉葵

审判员  吴洁东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满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