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上步中路工会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中坝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六条第五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以上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同时约定工程地点在东营市人民医院院内,属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琳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