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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与被执行人张簪金、曾素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逸传,张簪金,曾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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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郭逸传,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簪金,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素花,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与被执行人张簪金、曾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逸传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178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张簪金的房产已被我院冻结,但现在尚不具备变现的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陈志群执行员  杜 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