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张虎。委托代理人郭国平,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荣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云娟、李云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虎与被告郑州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3日,原告在工地装车过程中与所跨主梁一同掉下,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过治疗至今没有痊愈。被告不再支付治疗费,不安排护理,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7248.36元、交通费1029元;2、继续治疗费10000元(待鉴定后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虎在其与被告郑州市大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5月3日受伤,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四级伤残。原、被告因为原告的医疗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青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