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原告:陆某,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覃某,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秋燕本法律文书于2014年2月25日送达。送达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