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宿中行终字第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旻昱,厂长委托代理人冯文辉,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敬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沭阳县苏州路。法定代表人胡捷,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葛青。
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乐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行初字第00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乐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沭阳乐福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群
审 判 员 刘国超
代理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桐艺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