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流民初字第2837号

杜显武与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显武,张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杜显武,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申金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霞,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显武诉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杜显武负担。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车素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绯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