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杜显武,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申金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霞,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显武诉被告张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显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杜显武负担。
审 判 长 陈 磊
人民陪审员 车素华
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绯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