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罗永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制作的(2013)高新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永渝在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在15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