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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

金国良与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国良,金仁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

原告:金国良。

委托代理人:赵汉生。

被告:金仁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良与被告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金国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丹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应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