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杨久锐,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俊锋,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国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彬阳,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瑞诉被告合肥市国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宣春莲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婷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