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泉,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本院告知原告应交纳公告费用,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