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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9629号

关家慧与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家慧,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9629号原告关家慧(KWAN,KaWaiRosamund)。委托代理人刘宏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341室。法定代表人李昱诚。被告李昱诚。被告陈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家慧诉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家慧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家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家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0元,由原告关家慧负担50元(已缴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