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9629号原告关家慧(KWAN,KaWaiRosamund)。委托代理人刘宏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丽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341室。法定代表人李昱诚。被告李昱诚。被告陈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家慧诉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家慧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家慧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星猫明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李昱诚、陈岩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家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0元,由原告关家慧负担50元(已缴纳)。
审 判 长 林子英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