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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5号

谭洛民与谭虎娃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谭洛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谭洛民,男,生于1957年6月24日,汉族,居民。上诉人谭洛民起诉谭虎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对谭洛民的起诉不予受理。谭洛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谭洛民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归其所有的房屋已经倒塌,其要求确认权属的房屋已不存在。按照物权法基本理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的绝对消灭。因此,起诉人要求确认实际并不存在的房屋归其所有,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对谭洛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谭洛民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由洛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及理由是:1、上诉人要求确认所有权的房屋并没有完全倒塌,现房屋的围墙还在,故不能认定物的灭失导致物权的绝对灭失而认为上诉人确认权属的房屋已不存在,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2、该裁定把案件的实体审查作为立案的条件,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因此,该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二审公正裁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起诉人谭洛民诉称位于洛南县城关镇西街谭家大院座东向西厦房三间中从南向北第一间房屋系其父分家所得,其父去世后由其继承而来。2012年11月其在谭虎娃诉其排除妨害的案件审理中得知其父所分得的这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登记在谭虎娃名下,为此,起诉请求确认这间房屋归其所有。因房屋的权属与谭洛民存在利害关系;谭洛民起诉谭虎娃,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具体并有一定的事实、理由。另外,谭洛民与谭虎娃因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所引起的物权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房屋位于洛南县,依法应由洛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谭洛民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认为按照物权法基本理论,物的灭失,导致物权的绝对消灭而裁定对谭洛民的起诉不予受理,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应予撤销。该案应由洛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裁定。

二、对谭洛民的起诉,由洛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正莉

代理

审判员  闫莉霞

代理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