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坛下乡大通村3组。被告邓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住耒阳市坛下乡大通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