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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民初字第219号

黄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6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何 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