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池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6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伟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何 萍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芸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