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88号罪犯余双,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双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2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以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9次,2011年12月、2012年5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9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2年2月、2013年1月共获得记功2次,2012年5月、2013年3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小玲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伦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