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珲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郎世刚与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世刚,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郎世刚,男,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卓卫,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郎世刚与被执行人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珲劳人仲裁字(2013)第2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郎世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9,098.67元,申请执行费2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郎世刚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珲劳人仲裁字(2013)第2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高振玉

审判员  李钟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