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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周春娥与被执行人全明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春娥,全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娥,女,汉族,祁东县人。被执行人全明忠,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娥与被执行人全明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全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定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全明忠的银行存款6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小平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