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璀琼。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蓉。委托代理人谢亦团,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强、被上诉人邵蓉的委托代理人谢亦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邵蓉于2006年12月入职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营业员,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从上午9:00至晚上10:00,扣除两餐用餐时间后,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13年5月10日。2013年5月6日,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邵蓉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10日终止。工作期间,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未安排邵蓉休2012年度与2013年度的年休假。2013年7月15日,邵蓉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754.8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42,539.03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752.49元、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364.07元,返还工衣款3,600元,支付话补51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907.17元。该会于同年9月16日裁决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邵蓉2011年7月16日至2013年5月10日的加班工资差额2,570.99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129.39元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25.88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33.28元。仲裁裁决后,邵蓉、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邵蓉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24,728.68元及节假日加班工资32,553.10元;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22元与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80.25元;返还工衣款2,700元;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话补51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149.63元。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仅认可邵蓉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加班工资,同意支付邵蓉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1,106.73元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88.93元,同意支付邵蓉2012年度5天年休假工资708.05元及2013年度1天年休假工资141.61元。对于工衣款,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只在2010年收取过226元,同意返还,其余工衣均未收取过工衣款,故不同意返还。2012年之前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的确每月发放话补30元,2012年1月起,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提高了基本工资标准后取消话补,故不同意支付邵蓉话补。同意支付邵蓉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8,939.63元。原审另查:1、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显示邵蓉的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2、邵蓉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平均月工资为5,459.42元(系应得工资,不含加班费)。3、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41号案外人郭某与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当庭确认收取过工衣款(即工作服押金),每套300元,并表示若员工返还工作服,则同意返还押金。庭审中,郭某当天返还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服7套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同意返还郭某工作服押金2,250元。该案民事判决书对此节事实予以确认,并据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对此,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表示该案审理时因代理人不了解情况,故作了错误表述,现认为仅收取过一次工衣款226元。原审审理中,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邵蓉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表,邵蓉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与奖金(含绩效奖、提成等各种奖励)组成,部分月份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还向邵蓉支付加班费。邵蓉2011年7月基本工资1,700元,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基本工资为1,800元,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基本工资2,200元。2011年12月前邵蓉每月工资中含话补30元,2011年12月起取消话补。上述工资单与邵蓉向法院提供的工资单一致。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邵蓉的考勤记录。原审审理中,邵蓉当庭提供9套工衣,表示愿意返还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称不要求邵蓉返还工衣。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虽未提供邵蓉的考勤记录,但根据庭审查明的邵蓉工作时间,邵蓉确实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延时加班。现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单,显示其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对差额部分应予补足。对于2011年1月之前的工资支付情况,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并无举证的法定义务,邵蓉亦无证据证明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有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对邵蓉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加班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未安排邵蓉休2012年度与2013年度的年休假,故应支付邵蓉2012年度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2013年度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工衣款,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虽在本案中否认收取邵蓉工衣款,但在其与案外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曾确认按每套300元收取工作服押金,且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邵蓉与案外人同为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的营业员,两人情形相仿,故法院据此推定邵蓉主张的事实成立。作为用人单位,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向员工提供统一工作服系因工作所需,收取押金本属不妥。现邵蓉当庭提供9套工衣表示愿意返还,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虽拒绝接受,但应将收取的押金返还邵蓉。关于话补,系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发放的福利待遇,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起取消话补,邵蓉对此系明知,邵蓉在职期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对此达成一致,现邵蓉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补发话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邵蓉、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因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于2013年5月10日终止,故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邵蓉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核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蓉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延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927.57元;
二、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蓉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21.38元;
三、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蓉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44.28元;
四、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26.81元;
五、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邵蓉工衣押金人民币2,700元;
六、邵蓉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邵蓉要求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话补的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故只同意支付自2008年1月1日起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上诉人已经足额支付工资,没有义务重复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邵蓉要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应予补足,上诉人还应支付被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因上诉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故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确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无新的理由,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影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
审判员 邵美琳
代理
审判员 邬 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