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晋刑初字第3464号被告单位晋江市某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46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的“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字句;现更正为“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审 判 长 刘向阳
代理
审判员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