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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刑初字第34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晋刑初字第3464号被告单位晋江市某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46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的“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字句;现更正为“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审 判 长  刘向阳

代理

审判员  曾摩托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洪玉君 关注公众号“”